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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小区北门向西100米处时与行人靳某某相撞,后被告人白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极重度颅脑损伤并伴脊髓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证据材料10页,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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