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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白某某,1971****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26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赵县,住赵县**村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半挂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齐家庄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孟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孟某某死亡。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监护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赵县公安局沙河店派出所证明;

3、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

4、证人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证言;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梅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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