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5********,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N****0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乘着张某甲,沿长深高速第三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011.4公里处时,因低头拿手机充电器,致其所驾驶车辆中右部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内 由田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P****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6661**** )。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