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诉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51966********,云南省石屏县人,彝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号,现住石屏县**镇**小区。因犯盗窃罪,1989年11月28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2年10月15日,因患结核性胸膜炎被保外就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云G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王某某,沿墨江县联珠镇双胞大道由墨江森工局方向往饲养场环岛方向行驶。2时4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双胞大道月亮广场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对向驶来的由龙某某驾驶的云JU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故意移动事故车辆伪造现场。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芬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石屏县**镇**小区.
2.移送案卷材料2册,散卷1份,光盘1份,起诉书,量刑建议书。
3.被害人龙某某在事故中死亡。
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表示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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