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乌海市海南区**街**排**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蒙CA***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山水泥厂自建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3011064号灯杆东17米处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西右转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速度鉴定意见;5. 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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