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号,农民。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和金(和平-金崖)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恒大未来城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相撞,被害人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多脏器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永喆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