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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易县**乡***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FJ****、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环线157KM涞水县***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冀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冀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冀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革

       检察官助理:张海军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原住所(联系电话1347312****);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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