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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伊川县,住址: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豫C*****号北方永盛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白某乙沿科技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伊滨区洛阳职业技术学院门口东24.2米处时,由于白某甲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30km/h,鉴定速度58km/h),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法载人,致使豫C*****号北方永盛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轮与现场南半幅隔离花带西端道沿发生碰撞,造成白某乙当场死亡、白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白某甲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秋丽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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