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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01978********,回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批发市场内牛羊肉区店铺前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自己店铺前停车,下车清理店铺前电动车后再次上车驾驶机动车时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2019年12月3日,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死亡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景辉

                                检察官助理:吕淑昆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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