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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乡**村**组,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区**小区**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B****P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冀B****6重型平板半挂车,违反禁行标志右转驶入滨海新区塘沽海滨大道辅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港道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魏某某证言。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玫菁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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