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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88********,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楚雄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住楚雄市**路**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6.43mg/100ml)以79km/h的速度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沪瑞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9时45分行驶至楚南路楚雄市**镇**村路段时,白某某所驾车车头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李某某经楚雄州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与乘车人刘某某商量后决定,由刘某某顶替其为肇事者并报案。2019年12月15日11时,白某某和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白某某酒后驾车肇事的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388****;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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