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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清丰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豫J876**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陈沙线33km+100m(柘城县岗王乡济渎池东十字路口)处时,与刘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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