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白**,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新野县施庵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时23分许,在新野县汉华路“皇家瑶池”西100米道路处,被告人白**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头西尾东停靠在道路北侧李**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从送检的被告人白**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8.7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白**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