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伊川县**村自家门口附近驾驶车辆起步时,因观察不周,将在其右前轮草丛玩耍的被害人崔某甲(2018年8月25日出生)撞伤致死。经鉴定,崔某甲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事故责任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崔某甲监护人崔某乙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赔偿到位,白某某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崔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崔某乙证言;3.被告白某某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得知被害人近亲属拨打110后在医院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在八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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