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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郑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1994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7年1月1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尹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冬天,被告人白某某、尹某某、郑某某盗窃宝山石矿废铁若干,并以0.85元/斤价格售出,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废铁价值2元/公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尹某某从位于河北省昌黎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的宝山石矿(已停止经营)盗窃废铁后,将废铁以0.85元/斤价格卖予废品站,共获利700余元,经认定废铁价值823.5元。

2、201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尹某某从位于河北省昌黎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的宝山石矿(已停止经营)盗窃废铁后。将废铁以0.85元/斤价格卖予废品站,共获利400余元,经认定废铁价值470.6元。

3、201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某伙同郑某某、尹某某从位于河北省昌黎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的宝山石矿(已停止经营)盗窃废铁后,将废铁以0.85元/斤价格卖予废品站,共获利1400余元,经认定废铁价值1647元。

4、2019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某伙同郑某某从位于河北省昌黎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的宝山石矿(已停止经营)盗窃废铁后,将废铁以0.85元/斤价格卖予废品站,共获利700余元,经认定废铁价值8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DNA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尹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尹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白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尹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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