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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达某某盗窃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3********,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雅江县公安局逮捕。

白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7********,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雅江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达某某与白某某合伙盗窃谭某某停放于雅江县解放街**号房屋外牌照为川******的摩托车一辆,并将该车藏匿于白某某家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00元。

2、被告人达某于2019年10月在雅江县雅道桥摩托车维修店附近盗窃拥某的一辆摩托车并藏匿于雅江县**道**镇**村**号家中。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

3、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达某某窜至雅江县****村甲某家盗窃马鞍、马鞍垫、马蹬、苹果手机等物品后潜逃。并将部分物品卖至稻城县,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00元。

雅江县公安局将被盗两辆摩托车、马鞍追回并返还受害人。2019年11月6日,雅江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达某某、白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摩托车及马鞍;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洛让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甲某某、谭某某、拥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达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雅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达某实施盗窃行为三次,被告人白某某实施盗窃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林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保证人阿某某联系电话:1354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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