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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9005131216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乡**村**组,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楼。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村**路**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楼。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镇**村,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新区**号**室。

上列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1月17日因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谢某某、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海某某”(在逃)在本市**路**号**楼开设赌博机赌场,被告人谢某某、单某某等人协助经营。赌场开设过程中,由单某某出面租借**路**号二楼的房屋,由白某某负责现场管理,谢某某负责管理财务。白某某、单某某还招募人员假扮赌客。上述被告人通过操控赌博机或指挥“假赌客”改变投注方式等手段,控制输赢概率,从而获利。经查至案发,谢某某的手机支付收取赌客钱款人民币50余万元。

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白某某、谢某某、单某某及另外十五名赌客抓获归案。到案后白某某对基本事实做了认罪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等十五名赌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谢某某、单某某等人在**路**号二楼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的事实。

2.证人汪某某、俞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受招募假扮赌客的事实。

3.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三名被告人及部分涉案人员手机截图,证实三名被告人在该赌场中的行为和作用。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光盘,证实本案的涉案金额。

5.证人任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单某某化名叶某某从其处租赁了**路**号二楼的房屋。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赌场的赌博机、收款机、账本及部分赌资,同时还扣押了三名被告人及部分涉案人员的手机。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扣押的赌博机依法处理。

8.被告人白某某、谢某某、单某某的供述,证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供述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全国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单某某对指控事实有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谢某某、单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琳

检察官:李菁蓉

2020年7月3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静安看守所(北)

2.案卷材料五册,鉴定意见书及光盘九份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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