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144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巷**号,暂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巷**号,暂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可帮学生办理幼升小,被告人王某甲看见后询问白某某其是否有能力办幼升小的事情,白某某称其有能力办理,但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王某甲便与白某某商定她来联系生源,白某某操作入学之事。后王某甲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于2017年3月至6月陆续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地区收受办理上学家长李某某、柳某某等18人的费用共计57.2万元人民币,该王从中抽取8.1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余49.1万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交于白某某。
白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学生幼升小之事,也未联系任何人办理此事,将从王某甲手里收来的钱用于个人还账及挥霍。其间王某甲了解到白某某并无能力办理上学,仍继续向来咨询的学生家长介绍办理上学事宜并收取费用。2017年8月,办理上学的家长一直未收到入学通知书,遂找到王某甲,要求其退款,王某甲遂找白某某商量退款之事,后二人退还给学生家长共计25.7万元人民币,家长损失共计3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告人白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乙、陈某甲等的证言。
4、被害人柳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瑜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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