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728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728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白某某结伙来到温岭市泽国镇东村新区12幢71号旁弄堂处,拉开被害人董某某伟停着的一辆浙J25****号白色奔驰轿车车门(未上锁),进入车内盗窃,因没找到财物而未遂。
2、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白某某结伙来到温岭市泽国镇江洋村洋肚92号旁的弄堂处,拉开被害人江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浙J5N****号白色奔驰轿车车门(未上锁),进入车内窃得人民币三、四十元。
3、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白某某结伙来到温岭市大溪镇利岙村C区58幢6号门前,拉开被害人赵某某停着的一辆浙JS3****号白色宝骏SUV车车门(未上锁),进入车内窃得人民币六、七十元。
4、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白某某结伙来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火炬村文化广场处,拉开被害人余某某家停着的一辆浙JX9****号黑色轿车车门(未上锁),进入车内窃得黑色背包内的人民币300元许。
2020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在温岭市在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埭村12号处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白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在第一节盗窃事实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荣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 王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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