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白绕学,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8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国庆乡**村委会**小组**号,住江城县勐烈镇**市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江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累犯。因涉嫌盗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8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勐烈镇**村委会**组**号。2011年1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江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1年11月11 日,普洱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对王某某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江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绕学、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了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白绕学和王某某驾驶借来的皮卡车到戈兰滩江边钓鱼返回江城县城途中,在嘉禾乡明子山茶厂一队公路边陈某某家停车棚内盗窃一只黄色土狗,狗被白绕学拿到市场销赃后所得150元钱被二人平分。未收缴。
2、2019年10月19日,白绕学和王某某去大富寨吃杀猪饭,晚上返回江城县城时,在江城县国庆乡哈播村委会池坑旧寨往大富寨路段一公里处的公路下边刀某某家窝棚盗窃2只母鸡、2只公鸡,鸡被白绕学和王某某宰杀后食用。未收缴。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白绕学和王某某驾驶借来的皮卡车到江城县曲水镇拉珠村委会碌摸冲小组往拉珠小组两百米处停车,在左边岔路上去团包蒋某某家养鸡棚内盗窃4只母鸡、4只公鸡,鸡被白绕学拿到市场销赃后所得的400元钱被二人平分。未收缴。
4、2019年底的一天,白绕学和王某某驾驶借来的皮卡车到龙马电站钓鱼,晚上从国庆乡和平大寨返回江城时在国庆乡洛捷村委会三家村路边赵某某家田地盗窃1只鹅,鹅被白绕学拿到市场销赃后所得的钱被二人平分。未收缴。
5、2020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去白绕学家杀猪吃,晚上王某某坐白绕学的车返回江城,在国庆酒厂斜对面王某甲家猪圈上盗窃2只母鸡,鸡被白绕学和王某某宰杀后食用。未收缴。
6、2020年1月23日晚,白绕学和王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江城县曲水镇拉珠村委会拉珠寨子岔八十六家寨子方向50米处路边刘某某家鸡圈盗窃1只公鸡,鸡被白绕学拿到市场销赃。未收缴。
7、2020年1月23日晚,白绕学和王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江城县曲水镇拉珠村委会拉珠寨子岔八十六家寨子方向50米处路边罗某某家鸡圈盗窃7只母鸡、3只公鸡;在张某某家鸡圈盗窃6只母鸡,鸡被白绕学拿到市场销赃。未收缴。
8、2020年2月24日,白绕学和王某某去80桥钓鱼,凌晨返回江城时,在江城县嘉禾乡江西村委会马场小组公路边马某某家田地鸡圈盗窃2只母鸡、1只公鸡,白绕学分得1只公鸡、王某某分得 2只母鸡。未收缴。
9、2020年3月7日晚,白绕学驾驶面包车到江城县国庆乡嘎勒村委会中澳农科坚果基地,在坚果基地白某甲家窝棚旁盗窃4只公鸡、3只母鸡,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7只生态土鸡价值为330元;在吴某某家鸡圈内盗窃34只公鸡、48只母鸡,在张某某家鸡圈内盗窃4只公鸡、9只母鸡,鸡被拿到江城县国庆乡么等村委会山背后小组对面的白绕学家山地干田边鸡场饲养,被盗鸡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吴某某、张某某家被盗的95只生态土鸡价值为5789元。
10、2020年3月13日23时许,白绕学和王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江城县勐烈镇牛洛河村委会老六寨下去的公路边牛洛河八队茶地黄某某家鸡圈盗窃11只母鸡、9只公鸡后返回县城时,在江城县公安局门口被江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盗鸡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20只生态土鸡价值为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白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刀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绕学、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值评估意见书(云晟评价字[2020]第**号、第**号、第**号)、营业执照、昆明市财政局变更备案公告、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白绕学、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绕学、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白绕学参与盗窃10次、王某某参与盗窃9次,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被告人为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被告人白绕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春明
检察官助理:祁小凡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起诉书13份,刑事侦查卷宗3册。
3.涉案物品:扣押物品实物存于江城县公安局,照片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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