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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业园员工,山西省平遥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街**号,住山西省平遥县**乡**街**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业园员工,山西省高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号,住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在**工业园**楼车间内,被告人白某某将公司的160个苹果X型号手机后壳盗走。

2019年11月份,在**工业园**楼车间内,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分三次将公司的640片苹果X型号手机后壳的钢化膜盗走。

2019年12月22日,在**工业园**楼车间内,被告人白某某将公司的300个苹果X型号手机后壳盗走。

2Ol9年l2月30日,在**工业园**楼车间内,被告人白某某将公司的120个苹果X型号手机后壳带出车间,在带出厂区时,被检查门卫发现并控制。现120苹果X型号手机后壳已追归被害单位。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后壳价值人民币共计263320元;被盗手机后壳钢化膜价值人民币共计45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54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54480元人民币的财物,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45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20年4月29日

附:

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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