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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王某某、桂某某、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回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6********,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西平镇双河村委员会下双河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街道**村委**房**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保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6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桂某某、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0日09时10分许,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街道三岔社区金域蓝苑商铺检查时,发现位于金域蓝苑小区77幢1号商铺的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等人经营的穆荘牛菜馆占道经营。

执法人员当场劝导整改执法过程中,被告人保某某从执法人员手中抢夺执法记录仪并造成记录仪损坏;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言语威胁;被告人白某某谩骂并用手推搡执法人员陈某某、常某某,殴打陈某某的头部及脸部。被告人桂某某推搡执法人员常某某并掐其脖子,致常某某受伤。

经鉴定:陈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常某某因伤情较轻申请不做司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常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桂某某、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桂某某、保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系共同犯罪,罪责相当,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保某某现居家中;被告人王某某、桂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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