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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无业。1983年因流氓罪、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4年因抢劫罪、奸淫幼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因运输假币罪被福州市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因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1年因盗窃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2017年8月23日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5月30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无业1999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10月18日因盗窃被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无业。2016年因盗窃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区****楼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 201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朗逸牌电动车盗走,后白某某联系张某乙将该黑色电动车变卖650元,张某乙从中获取100元好处费。被盗电瓶车经价格认证为1032元。

3. 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将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此的盗窃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后白某某联系张某乙将该红色电动车变卖700元,张某乙从中获取100元好处费。被盗电瓶车经价格认证为700元。

4. 2019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家属楼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明鑫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白某某联系张某乙将该绿色电动车变卖1600元,张某乙从中获取100元好处费。被盗电瓶车经价格认证为3075元。

5.2019年11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对面巷道内盗窃一辆粉色欧派电动车。(该电动车被依法扣押)被盗电动车经价格认证为3069元。

6.2019年1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田****楼便利店旁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价格认证为1426元.

7. 2019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来到田家庵区****号楼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8.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来到田家庵区****楼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盛昊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价格认证为5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聘请书、监控截图、刑侦图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吴龙君、段某某、齐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贰份;

6.搜查笔录;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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