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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33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9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村镇**村**街**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黎某某东风村四巷8号502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胡村镇孟某某小北街五巷1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黎某某上村东风村4巷12号502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害人林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水暖阀门批发城E排2座6号的山西明某某玛钢有限公司(下称明某某公司)购买了一批金属管帽。1月5日,被害人林某甲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到明某某公司要求退货,明某某公司以年底不退货、明年再退为理由拒绝退货。2020年1月6日18时许,被害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洁再次来到明某某公司要求退货,后与明某某公司的员工车某某、被告人杨某甲、白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林某乙洁上前推开被告人杨某甲,并用一把U型锁打杨某甲,双方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杨某甲、白某某分别用金属卡箍(用于安装消防管道的配件,俗称“机三”)殴打被害人林某甲,致使其头部、脸部等多处受伤。被害人林某乙洁用U型锁将明某某公司员工车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害人林某乙洁骑着电动车经过明某某公司位于禅城区水暖阀门批发城A排2座49-52号的店铺门口时,被告人杨某甲手持一根长约1.5米的管状消防配件(俗称“管件”)从店铺冲出来追打被害人林某乙洁,致使林某乙洁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乙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白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2020年4月23日,林某乙洁因殴打他人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车某某、杨某乙、林某乙拱、卢志峰、林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洁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白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5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丽

 

                             2020年5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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