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任某某带领施工队在G327南侧武陟县**办事处**村村段铺设天然气管道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密谋后,以任某某的施工队在地下铺设的管道有危险和破坏地表土地为由,阻拦任某某的施工队铺设天然气管道,强行向任某某索取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侦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拦施工的方式,强行向他人所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故意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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