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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巷镇**村**号**室。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92********,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镇**村,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巷镇**巷村**组**号。2018年1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均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镇泽路宝乐迪KTV门口遇见被害人唐某某、何某甲(2004年7月出生)等一行人,无故辱骂对方并尾随对方至**路**路路口东北侧。被告人李某甲持砖块走向对方要与对方单挑,后伙同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互相推搡继而互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持砖块打伤被害人唐某某头部、手部以及划伤被害人何某乙脸部。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右手创口,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何某乙遭外力作用,致面部皮肤擦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何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乙、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饮酒后无故与他人争执并与对方互殴致对方受伤。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及手机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证人陈某某处调取现场拍摄的手机视频。

3、验伤通知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二名被害人的伤势。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唐某某因上述打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青浦分局行政处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身份以及李某甲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与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白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李某甲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_检察员:花飞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均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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