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804,无业。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宿舍,现居住地:湖南省涟源市**路**小区**栋**单元202,涟源市×××工作人员。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非法操作“瑞达**”分红盘、“中坚**”互助盘、“独**”分红盘、“紫晨大**”分红盘等多个主要网站平台,从中非法获利。其中: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预谋通过控制“紫晨大**”网站非法谋利。被告人白某某在徐某某(另案处理)技术帮助下,使用“一句话木马”、制作网站的提现类程序代码、记录类代码等控制“紫晨大**”网站,并以增加积分提现的方式,从“紫晨大**”非法获取人民币2316260元至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并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白某某和李某某的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账目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19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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