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051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本村。2019年9月19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513,汉族,初中文化,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横山区**小区**楼**单元。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5000元,2016年11月2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没收保证金5000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615,汉族,小学文化,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横山区**中学附近。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5000元,2016年1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并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没收保证金5000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63X,汉族,小学文化,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横山区**大酒店背后自建房。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5000元,2016年12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退还保证金5000元;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聚众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20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117,汉族,小学文化,榆林市横山区**乡**村村民,现住横山区**镇**湾。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2000元,2019年6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2000元;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130,汉族,初中文化,榆林市横山区**乡**村村民,现住本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117,汉族,初中文化,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本村。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5000元,2016年12月20日退还保证金5000元;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5日,2020年1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5日,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8日、3月1日,刘某戊(另案处理)、延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己(提起公诉)、束某某(提起公诉)四人做庄家,组织艾某某、刘某庚(刘某庚)、武某某、米某某、刘某辛、胡某某、刘某壬、张某甲、李某某(某某)、双某某、陈某某(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杜某某、薛某某等五十多人,在**镇**村被告人白某某(每次给白某某300元报酬)家中、横山区**镇**村石某某家中,采取用麻将以推对子的形式,以5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赌注进行聚众赌博并向赌博人提供赌资(即放板),刘某戊、延某某、刘某己、束某某等人抽取渔利8万余元。赌博期间,姜某某(某某、已判决)负责维护刘某戊、延某某、刘某己、束某某等人的赌场秩序,组织安排哨兵、安排赌场的维胡人员等,姜某某安排艾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的布置哨兵及查哨等,艾某某、韩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常某某(某某、某某)、刘某甲(某某)、刘某乙(某某)、刘某丙(某某)、刘某丁等人为赌场放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还负责将放哨人员送到艾某某指定的地点,防止公安人员及与赌博无关的人员进入赌场,后每人每次获得200元至700元不等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戊、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靖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刘某丁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电子案卷光盘1张,活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