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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84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手机店内,以从电脑复制淫秽文件粘贴到存储卡上的方式,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182部。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嵩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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