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2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8********,汉族,文盲,**省**市**县会发镇联宾村,现住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购买伪造证件、 管制刀具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天,罚款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8********,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屯,现住安丘市兴安街道北关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驾车至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贺戈庄村,将王某某安装在村东地里北边变压器屋上的变压器拆开,并将里边的铜芯盗走,经认定铜芯价值3000元。
2、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驾车至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贺戈庄村,将王某某安装在村东地里南边变压器屋上的变压器拆开,并将里边的铜芯盗走,经认定铜芯价值3000元。
3、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白某某驾车到寿光市某某镇**村盗窃绵羊4只,价值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辨认、勘验笔录;3.鉴定文书;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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