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69********,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仁义,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1********,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2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向村民白某乙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某村**组**寨“**山”(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且在此期间将自己的在“**山”的一幅山林砍伐,白某某均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 5.7亩,树种为马尾松、槻香,林木蓄积为38.8759立方米。其中(白某某的山林面积为0.9亩,蓄积为5.2776立方米;白某乙山林面积为 4.8亩,蓄积为33.5983立方米)。
2.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向村民白某丙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25.5亩,(含公益林13.9亩),树种为马尾松、杉木、枫香、青岗等软阔,林木蓄积为69.6108立方米,其中(马尾松 47.4167立方米、杉木5.8884立方米、软阔15.3008立方米、硬阔1.004 9立方米)。
3.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向村民王某甲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9.2亩,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为23.5081立方米。
4.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向村民陆某甲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10.2亩,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为26.6392立方米。
5.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向村民王某乙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小地名)的三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14.9亩,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为63.9805立方米。
6.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向村民王某丙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12.8亩,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为18.3035立方米。
7.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向村民王某丁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3.9亩,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为14.0278立方米。
8.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向村民王某戊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背后坡”(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吴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7.5亩,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为19.8989立方米。
9.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向村民石某某购买其自家位于三都县**镇**社区**村**组“**坡”(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期间白某某、吴某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滥伐面积为4.6亩,树种为马尾松、枫香,林木蓄积为22.0143立方米,其中(马尾松为15.53 62立方米,软阔6.5681立方米)。
10.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向村民胡某甲、胡某乙购买其自家位于都匀市**乡**村**组“**”(小地名)二幅山林,白某某借胡某甲、胡某乙二人修房屋为契机到林业站办理分别办理了该的采伐手续,采伐许可为20株和25株树木,在办理得采伐许可证后,白某某雇人将其购买的山林全部砍伐,期间白某某、吴某某砍伐的其他树木均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超限砍伐的马尾松树活立木蓄积为:343.267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滥伐林木的林木蓄积总量为640.126立方米;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的林木蓄积总量为385.1802立方米,案发后吴某某的家属为其补种绿植。
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山林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陆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白某乙、白某丙、石某某、某某乙、梅某某、赵某甲、陆某乙、赵某乙、韦某甲、韦某甲、某某乙、张某某、余某某、白某丁、韦某乙、杨某某、黄某某、韦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艳玲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吴某某现关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九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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