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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执刑诉〔201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现住山西省乡宁县**镇**村**巷**号,2016年10月10日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刑事拘留,9月22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山西省乡宁县**乡**村**号。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网上追逃,9月30日刑事刑拘留,10月16日取保侯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被告人白某某伙同被告人加某某在禁猎区山西省尉庄乡店儿坪村西南白玉良家玉米地内,丝拉电网进行非法狩猎,共猎捕到两只野兔、一只林麝。后二人将野兔食用,白某某通过微信出售林麝****,白某某父亲将林麝肉误当成山羊肉赠送给同村人加喜林,麝香及皮毛下落不明。后经山西省临汾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证明,山西省乡宁县尉庄乡区域属于狩猎区,且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禁猎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加喜林家扣押的涉案物为林麝所有,该种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 书证;4. 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白某某系缓刑期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娟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加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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