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伞某某包庇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医院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船营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园**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伞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包庇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包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9月25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依据本院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于2019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伞某某涉嫌犯包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伞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7月21日22时许,到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的天地汇歌厅与朋友相聚,并邀请偶遇的被告人刘某某共同进入该歌厅207包房内,与王某某等人相聚。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某见状,拿起桌子上的玻璃杯掷向王某某,砸在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面部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某某面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白某某、伞某某向公安机关谎称系被告人伞某某投掷玻璃杯打王某某,欲掩盖被告人刘某某伤害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住院费用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3.情况说明;

4.伤情照片及病情介绍书;

5.现场照片;

6.收条等。

(二)证人闫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伞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1.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伞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平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伞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