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8岁),身份证号码411327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郝寨镇郝寨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9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18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下午15时许,社旗县公安局郝寨派出所民警贺某某等人在接到社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处理郝寨镇中心社区售房部与业主白某某房屋纠纷警情时,业主方当事人白某某情绪激动,张口叫骂,贺某某依法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时,贺某某的侄女被告人白某上前拉拽、推搡贺某某,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白某某(二人均不起诉)也上前撕扯贺某某,阻挠民警正常执法,致使贺某某肩章及执法记录仪被撕扯掉,撕扯中被告人白某又将辅警周某某推倒在地。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白某到社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胁迫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方
检察员:刘岩
附:
1.被告人白某现住社旗县郝寨镇郝寨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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