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白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6********,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饮酒后驾驶渝AR****号小型汽车,沿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湖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东湖西路出培正北路西249米处时,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粤S7****号小型轿车及粤A7****号小型汽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白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0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芸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白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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