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马庆玮,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2********,天津市人,满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津南区**KTV服务员。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女同事周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里**号楼**门**号周某某的住处共同吃饭饮酒后,遂起奸淫歹念。后被告人白某某趁周某某醉酒不备将其抱到卧室床上搂抱亲吻,并不顾其反抗、求情脱掉其裤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离开现场。同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再次来到案发现场向周某某及他人承认强奸行为,并欲私下解决阻止报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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