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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4196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7月9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白某某先后三次在当阳市 城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1.5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当阳市长坂坡加油站附近,卖给郭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0.09克)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获款200元。

2.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当阳市友谊路原味鸡餐馆门口,卖给马某某曹某某、雷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18克)及2袋甲基苯丙胺(分别重约0.3克、0.2克),获款500元。

3.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当阳市南郡天下小区路口,卖给雷某某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36 克)及1 袋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获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检查、称重、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群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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