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1.被告人白巨某(绰号白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2.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南岔县)。2013年8月2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3. 被告人谷国忠(绰号牤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南岔县)。2018年1月25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4. 被告人谢春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6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押解至南岔县看守所羁押。
5.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犯罪前系**学院**,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6.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犯罪前系**铁路客运段**,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2月5日因“赌博”、“吸毒”被处行政拘留20日。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7.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犯罪前系南岔县**局**,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8.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犯罪前系南岔县**办**,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5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9.被告人穆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小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路区**街**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2018年1月25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12.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小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县**乡**村**屯。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13.被告人张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环**甲**号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南岔县)。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巨某、谷国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甲、徐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穆某甲、刘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韩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谢春雷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白巨某在伊春市南岔区经营聚隆盛世投资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债务,白巨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梁某甲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非法拘禁多名被害人,在索债过程中多次采用聚众造势、滋扰、辱骂、恐吓等手段,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的精神、生活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
2017年7月,被告人韩某同白巨某、徐某乙在哈尔滨市共同经营贷款公司,并由其租用哈西金爵万象写字楼919室作为贷款公司放贷场所。白巨某、韩某、徐某乙三人出资占比为40%、30%、30%。三人分工明确,白巨某负责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把关放款等全面工作,韩某负责协调、处理社会关系以及采用暴力手段要债被公安机关处理后问题的解决,徐某乙只负责出资和分红。被告人韩某积极参与经营,指派谢春雷、徐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等人到该贷款公司工作,并多次指使其他贷款公司合伙人吕某甲,安排郭某甲、王某甲、杜某甲等人以喷油漆、扔臭豆腐、砸玻璃等手段为该公司暴力讨债。为了便于发展客户及催收债务,白巨某雇佣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孙某甲为其发展客户,雇佣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等人为其充当打手,负责出现场及催收债务。在催收债务过程中,该犯罪团伙自备扩音喇叭、自喷漆等物品,多次采取入宅滋扰、扔烟雾、辱骂、恐吓、在墙上或门上喷字等手段暴力讨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逼迫多名被害人偿还高利贷债务。白巨某通过放高利贷盈利为团伙成员发放工资。该团伙成员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形成了以白巨某、韩某为纠集者,谷国忠、谢春雷为骨干成员,徐某甲、张某甲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1.非法拘禁罪
(1)2010年,南岔县**镇居民张某丙在被告人白巨某处借款2万余元,一直未还清。2014年秋季某日,白巨某得知被害人张某丙在南岔县浩良河镇后,便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梁某甲到其经营的公司集合,白巨某将消防斧把放入汽车后备箱后,五人驾驶汽车到南岔县浩良河镇一饭店内将正在饭店吃饭的张某丙拽到车上,载至浩良河镇东大河边的桥下。张某丙下车后,白巨某让张某丙还钱并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张某丙“今天你不还钱,就把你扔到大河里喂鱼!”。白巨某从车后背箱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消防斧把,击打张某丙后背和腰处数下,后将其打倒在地才停手。在此过程中,李某甲、张某甲、孙某乙、梁某甲等人将张某丙围住并对其辱骂,让其还钱。张某丙被逼无奈给其亲属打电话借钱求救,后白巨某等人将张某丙押到浩亮河火车站转盘道附近,张某丙亲属将钱交给了白巨某手中,白巨某才将其放走,非法限制张某丙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2)2014年初,南岔县居民周某甲、迟某某、王某乙作为担保人,以每月实际八分利率为李某乙担保向被告人白巨某借高利贷10万元,后李某乙未能如期还款且下落不明。2015年夏季某日上午9时许,白巨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驾车来到南岔**小学周某甲工作单位,孙某甲将被害人周某甲推入车内,四人将周某甲押至白巨某公司后,为防止周某甲逃跑,孙某甲将门关上并守在门口,周某甲想出门打电话借钱,被孙某甲用拳头从门口槌到屋内,为逼迫周某甲替李某乙还高利贷债务,对周某甲进行辱骂,当日18时许才让周某甲离开。白巨某等四人限制周某甲人身自由约9小时之久。
(3)2015年夏季某日,南岔县居民闫某某向被告人白巨某借款2万元,白巨某得知被害人闫某某搬至佳木斯居住后,便将闫某某叫到南岔县其经营的公司,以闫某某搬家没告知他为由,对闫某某进行辱骂并打其嘴巴子逼迫其还钱。在闫某某称其父母家在南岔后,白巨某、李某甲、张某甲三人驾车将闫某某押至南岔县**嘉园**区**号楼**单元**室闫某某的父母家门口,在验证此处住宅确为闫某某父母家后,白巨某、李某甲、张某甲三人又将闫某某押回白巨某公司,继续辱骂闫某某,逼迫闫某某还钱,并威胁称:“不还钱,就别想离开”,直至闫某某答应第二天一定还钱,白巨某等人才将其放走,非法限制闫某某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4)2016年初,南岔县居民李某丙向被告人白巨某借款2万元,同年5、6月,白巨某将被害人李某丙叫至其经营的公司,对李某丙进行辱骂,让其到墙角站着,逼迫其还钱。白巨某采用辱骂的方式,非法限制李某丙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
(5)2016年6、7月某日,南岔县居民周某乙向被告人白巨某借高利贷2万元,2016年10月某日,白巨某假借被害人周某乙没有及时归还利息为由,将周某乙叫至其经营的公司,对周某乙进行拳打脚踢、辱骂,逼迫周某乙还钱,并拿电棍威胁周某乙称:“让你还钱就还钱,你今天要不还钱,你就出不去这个门”。最后周某乙出于恐惧,被迫向石某甲求救,石某甲到现场后用信用卡刷卡替周某乙还给白巨某2万元。白巨某非法限制周某乙人身自由5个多小时。
(6)2017年3、4月,南岔居民林某某作为担保人,为苑某某担保向被告人白巨某借高利贷1.5万元,后苑某某未能如期还款且下落不明。2017年秋季某日13时30分许,白巨某把林某某叫到其经营公司,让林某某替苑某某还钱。林某某要走,白巨某便辱骂林某某,声称:“你还想走,今天少一分钱你都出不了这屋”,并用拳头打林某某右侧脸部一拳,将林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李某甲未防止林某某逃跑将白巨某公司的卷帘门拉下来,然后白巨某拿一把日本战刀指着林某某说:“不还钱就别想走”,直至林某某求饶答应替苑某某还钱,打电话向其亲属求救,其亲属到场后向白巨某求情,白巨某才放林某某离开。白巨某、李某甲非法限制林某某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7)2018年1月20日10时许,哈尔滨市居民高某甲到韩某经营的“人人速贷”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用以归还他所欠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的钱款。白巨某得知消息后,指派谷国忠、谢春雷、李某甲到达人人速贷小额贷款公司,以辱骂、殴打的方式强行将高某甲带上车,将高某甲押送到哈西金爵万象小区3号楼919室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聚隆盛世小额贷款公司。白巨某等人以“在我的公司贷款之后就不能去别的公司贷款”为由,白巨某、谷国忠、谢春雷、徐某甲、张某甲等人用辱骂、恐吓、逼迫高某甲下跪、拳打脚踢、电棍电击等方式,让高某甲将所有欠款及利息马上归还,殴打、辱骂的过程持续一小时之久。期间高某甲多次要求离开都被白巨某拒绝。最后,高某甲出于恐惧,被迫提出回家借钱还给白巨某。白巨某指派徐某甲、谢春雷、谷国忠开车押高某甲回家取钱,不拿到钱就不许高某甲离开,直至当天17时许,高某甲母亲将2万元交给谷国忠后,谷国忠等人才离开,高某甲恢复人身自由,白巨某等人非法限制高某甲人身自由达7小时之久。
(1)物证消防斧把、日本战刀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收条等;
(3)被害人张某丙、周某甲、闫某某、林某某、高某甲等人陈述;
(4)证人郭某乙、李某丙、王某乙、迟某某、张某丁等人证言;
(5)被告人白巨某、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梁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
(1)2013年夏季某日,南岔县居民王某丙向白巨某借高利贷1万元,后因被害人王某丙到期无法还钱,被告人白巨某通过电话扬言要揍他,王某丙找人向白巨某说情宽限一个月还款。数日后,白巨某和张某甲在通山路驾车行驶时看到王某丙,白巨某辱骂王某丙让其尽快还钱,张某甲用拳头怼其肩膀一下,踢一脚,逼迫王某丙尽快还钱。
(2)2014年夏季某日,因南岔县居民穆某乙没有向被告人白巨某及时归还高利贷利息,白巨某纠集李某甲驾车来到南岔县原中医院附近被害人穆某乙的铁艺店内。白巨某将正吃饭的穆某乙踹倒并逼迫穆某乙还钱,因穆某乙没钱,二人便强行将穆某乙铁艺店内的电焊机抬走,致使穆某乙无法工作。之后穆某乙找到白巨某称有电焊活,挣钱分白巨某一半,白巨某才将电焊机还给穆某乙。
2016年夏季某日,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以用喷红油漆及扔臭豆腐的方式滋扰被害人穆某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红色自喷漆、臭豆腐交给李某甲和孙某甲。当天傍晚二人来到穆某乙位于南岔县东大集附近的铁艺店,李某甲将臭豆腐泼在铁艺店卷帘门上,孙某甲在卷帘门上喷“还钱”字样,后离开。
2016年夏季某日,被告人白巨某将被害人穆某乙叫至其经营的聚隆盛世投资公司内,对穆某乙进行殴打,逼迫穆某乙还钱,穆某乙头部被白巨某打伤流血。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张某甲辱骂穆某乙,帮助白巨某向穆某乙要债。数月后白巨某再次将穆某乙叫至其公司内逼迫穆某乙还钱,并用消防斧柄将穆某乙耳朵打伤流血。
2016年夏季某日,被告人白巨某将被害人穆某乙叫至其经营的聚隆盛世投资公司,用电棍电击穆某乙,并让被告人谷国忠按住穆某乙,逼迫穆某乙还钱,穆某乙求饶称其腿被电坏,白巨某才让其离开。
(3)2014年秋季某日,南岔县居民孙某乙在白巨某经营的聚隆盛世贷款公司向白巨某、李某甲借款2万元,之后孙某乙向白巨某、李某甲二人支付高额利息,直到2015年4月左右,因孙某乙没有及时向白巨某、李某甲支付高利贷利息。白巨某便将孙某乙叫至其公司内,白巨某、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梁某甲对孙某乙随意辱骂、威胁,逼迫孙某乙还钱。
2015年5、6月某日,因被害人孙某乙再次没有及时向白巨某支付高利贷利息。被告人白巨某将孙某乙叫至“拾光冷饮厅”二楼一单间内,逼迫孙某乙还钱。白巨某上前踹孙某乙几脚,将孙某乙踹倒在沙发上,后李某甲、孙某甲用拳头击打孙某乙数下。
(4)2015年春季某日,南岔县居民李某丁为朋友金某某担保向被告人白巨某借高利贷5万元,后因被告人白巨某无法联系到金某某,白巨某多次通过电话辱骂、威胁李某丁逼迫其替金某某还款,李某丁被逼无奈向白巨某定期还款。
(5)2015年夏季某日晚上,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孙某甲、梁某甲以砍门、砸门等手段滋扰南岔县居民周某甲正常生活,迫使被害人周某甲替李某乙还钱。当晚孙某甲、梁某甲二人到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周某甲家,用斧子将周某甲家防盗门砍出4、5个口子。
(6)2015年夏季某日,南岔县居民佐某某向白巨某借高利贷2万元,实际到手1.84万元,后因被害人佐某某到期无法偿还利息,被告人白巨某通过电话随意辱骂佐某某,并将佐某某叫至其经营的聚隆盛世投资公司,用尖刀吓唬佐某某,同时语言威胁佐某某,逼迫其还钱。
(7)2015年7月某日,南岔县居民赵某甲向被告人白巨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高额利息。数日后,当被害人赵某甲再次找到白巨某借款时,白巨某发现赵某甲更换电话号码,便以更换电话号码没有告知他为由对赵某甲随意辱骂、殴打。
(8)2012年间,南岔县居民吉某某向被告人白巨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高额利息。2015年末某日,因被害人吉某某没有及时归还高额利息,白巨某多次打电话威胁、辱骂吉某某,并安排人到南岔县**小区吉某某家,用红油漆喷“还钱”字样,滋扰吉某某家人正常生活,逼迫吉某某还钱。
2016年3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到南岔**小区吉某某家以入宅滋扰的方式,滋扰吉某某家人正常生活,逼迫吉某某还债,数日后白巨某指派李某甲、张某甲再次到吉某某家以入宅滋扰的方式,逼迫吉某某还债。
2016年6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驾车来到浩良河镇火车站吉某某的工作单位,向吉某某逼债。白巨某对吉某某随意殴打、辱骂,让吉某某下跪并录视频,并打电话威胁吉某某母亲初某某为吉某某还债。吉某某母亲答应还钱后,白巨某对吉某某说:“这次不能白来,要吃饭和加油钱”,强拿硬要吉某某1500元钱后,白巨某、李某甲二人才离开。
2016年秋季某日,被告人白巨某将吉某某叫至其经营的聚隆盛世投资公司内,用电棍电击吉某某数下,并逼迫吉某某还钱,吉某某求饶并答应还钱后,白巨某才让吉某某离开。
(9)2016年初,南岔县居民李某丙向白巨某借高利贷2万元,2016年5、6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将李某丙的担保人刘某甲叫至其经营的聚隆盛世投资公司,对被害人刘某甲拳打脚踢,逼迫刘某甲替李某丙还钱。
(10)2016年年末,南岔县居民栾某甲为朋友刘某乙担保向被告人白巨某借款,2017年3、4月某日,刘某乙还钱时对白巨某说其借取的钱款也被栾某甲花了一部分,刘某乙让白巨某替其向栾某甲要钱,并许诺将要回来的钱拿出一部分作为答谢。白巨某答应后,当天指使李某甲去要钱未果,后指使被告人谷国忠晚上用砖头把位于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厅的栾某甲家北侧阳台窗玻璃砸碎。数日后,白巨某再次指使谷国忠来到栾某甲家附近,将白巨某交给他的臭豆腐扔向栾某甲家北侧阳台窗户上,谷国忠便逃离现场。
2017年6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以向栾某甲家喷红油漆,逼迫栾某甲还钱。谷国忠按照白巨某的指示来到栾某甲家北侧阳台,用白巨某交给他的红色自喷漆,在栾某甲家北侧阳台门的两侧分别喷写上“还钱”两个字,事后谷国忠逃离现场。数日后,白巨某又指使谷国忠以用斧子砍栾某甲家门和喷红油漆的方式滋扰栾某甲正常生活。当晚,谷国忠携带斧子和自喷漆到达栾某甲家附近,谷国忠先用自喷漆在栾某甲家北侧阳台喷“还钱”字样,然后进到栾某甲家单元门内,用斧子将栾某甲家防盗门砍坏,在逃跑的过程中,谷国忠在栾某甲家单元门口被栾某甲的母亲抓住,谷国忠用力挣脱后逃跑。栾某甲家人不堪白巨某等人的多次滋扰,被迫背井离乡,搬到山东省靠打工维持生活。
(11)2016年8月某日,南岔县居民杨某甲向白巨某借高利贷2.5万元。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通过电话让被害人杨某甲偿还本金,后白巨某电话催促杨某甲还钱时,白巨某身旁人员辱骂杨某甲,让其尽快还钱。2017年6月某日,白巨某让杨某甲到其经营的公司还款,当日22时许,杨某甲到达公司门口,被人推进屋内,当时屋内有四、五人,其中有人拿着电棍发出声响,逼迫杨某甲还钱。
(12)2017年3、4月某日,因南岔县居民邹某某向被告人白巨某借高利贷2万元没有及时归还,白巨某联系不上邹某某。白巨某便指使被告人谷国忠、李某甲到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厅邹某某前妻李某戊家找邹某某要债,以喷红油漆、泼臭豆腐的方式滋扰李某戊正常生活,白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红色自喷漆及臭豆腐交给谷国忠。当晚李某甲、谷国忠来到李某戊家楼道内,谷国忠用红色自喷漆在李某戊家墙上喷“还钱”字样,并将臭豆腐淋在李某戊家门上。
2017年4、5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再次指使谷国忠到李某戊家,以用胶水堵锁眼、喷红油漆的方式滋扰李某戊正常生活。当晚谷国忠用白巨某提供的胶水及红色自喷漆,将李某戊家房门锁眼堵住,在李某戊家墙上喷“还钱”字样。
2017年9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以砍门的方式滋扰李某戊正常生活,并交给谷国忠一把斧子。后谷国忠用白巨某之前提供的斧子将李某戊家房门砍坏。李某戊不堪滋扰,被迫将南岔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厅卖掉,并搬至其母亲家居住。
(13)2017年5月某日,因张某甲将伊春市**中学教师刘某乙的汽车撞坏,双方约定在南岔县**汽车修理厂见面,协商修车事宜。张某甲便纠集白巨某、李某甲到达现场,因刘某乙的朋友刘某丙提出要到4S店修车,白巨某、张某甲便对刘某丙随意辱骂、殴打。刘某乙因出于恐惧,被迫与刘某丙离开现场。最后刘某乙修车花费3000多元钱,张某甲仅向刘某乙支付1200元钱。
(14)2017年某日,南岔县居民吴某某向白巨某借高利贷2万元,实际到手1.6万元,后因被害人吴某某到期无法偿还利息,被告人白巨某多次通过电话随意辱骂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叫至其经营的聚隆盛世投资公司,用卡簧刀比划往其身上扎,看到吴某某要逃跑,将其拽回,并用拳头殴打其腹部,逼迫吴某某还钱。
(15)2017年8月某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居民于某甲与其儿子于某乙向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2万元,因于某甲没有及时归还高额利息,2017年秋天,白巨某指使谢春雷、徐某甲、张某甲、孟某某以喷红油漆、画红骷髅、赖在家里不走、拿大喇叭喊等方式,先后多次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滋扰于某甲家人正常生活,逼迫于某甲还钱,于某甲妻子刘某丙不堪滋扰,被迫向白巨某支付2万元。
(16)2017年8月某日,黑龙江省兰西县居民杨某乙向被告人白巨某、韩某经营的公司借高利贷后不知去向。2018年1月24日13时许,白巨某指使谷国忠、徐某甲、石某乙(另案处理)前往兰西县**乡**村杨某乙父亲杨某丙家催收欠款,谷国忠等三人在杨某丙家中斗地主,直至当日20时许双方发生撕扯报警后方才离开。次日,谷国忠等三人再次来到杨某丙家滋扰,杨某丙报警后,谷国忠等三人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韩某通过张某戊协调拘留所,谷国忠等三人在兰西拘留所仅被执行拘留5日后释放。
(17)2017年9月某日,哈尔滨市居民向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后,不知去向。2018年初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先后两次到哈尔滨东站附近国某甲父亲国某乙经营的旅店,让国某乙替国某甲还债。两次讨要无果后,白巨某让被告人韩某找人采用砸玻璃的手段逼迫国某乙替儿子国某甲还钱。韩某先后两次安排杜某甲和郭某甲、王某甲采用臭豆腐砸玻璃的方式逼迫国某乙还债,因郭某甲等人不清楚国某乙旅店具体位置,误将国某乙邻居郭某乙家玻璃砸坏。
(18)2017年11月某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居民谢某甲向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1.5万元,因谢某甲没有及时归还高额利息,白巨某、韩某指使谢春雷等人到绥化市**小区谢某甲妹妹谢某乙家及哈尔滨市**区**镇**村谢某甲父亲谢某丙家,以喷红油漆、砸玻璃等方式滋扰谢某甲家人的正常生活,逼迫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丙为谢某甲还债。谢某甲家人不堪滋扰,谢某甲的哥哥谢某丁被迫向白巨某支付2万元。
(19)2017年11月某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居民李某已在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3万元,因李某已没有及时归还高额利息,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多次滋扰李某已正常生活。2018年初,白巨某用“呼死你”软件将李某已手机呼叫10天左右,致使李某已手机不能正常使用。后白巨某指使谷国忠、谢春雷将李某已单位大门换锁,在李某已家楼道墙壁上用红色油漆喷字,致使受害人李某已生活受到影响。
(20)2017年12月某日,哈尔滨市居民丁某某向被告人白巨某和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万元,后因丁某某不能按时还钱,2018年初,白巨某、韩某安排谷国忠、谢春雷领着郭某甲采用给丁某某家喷漆的手段向其讨债。
(21)2017年12月某日,安达市居民胡某某在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2万元。因胡某某没有及时向白巨某支付高利贷利息,2018年4月,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和谢春雷以入宅滋扰的方式,赖在胡某某开的托老所吃住,逼迫胡某某还债。其间谷国忠、谢春雷对胡某某随意辱骂威胁,逼迫胡某某还钱,谷国忠、谢春雷强行将托老所的电视机搬走抵债,并在托老所墙上喷红漆,还将胡某某位于安达市**街**楼**单元**的房门钥匙拿走,将房门锁更换。
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再次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赖在胡某某开的托老所吃住,逼迫胡某某还债,因胡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债务,谷国忠、谢春雷二人将托老所一楼的玻璃营业门、冰柜、电饭锅砸坏,二楼的玻璃门、和卫生间的门和隔板砸坏,还向托老所屋内扔两颗烟雾弹。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945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韩某指使于某乙、孙某丁跟随谷国忠到托老所,继续滋扰胡某某正常生活,胡某某再次报警,之后韩某找到外号“六哥”的人协调此事,致使违法行为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22)2018年初,安达市居民王某丁向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公共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后不知去向。同年4月某日,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到王某丁妻子王某戊及王某丁父母住处,用其提供的红色自喷漆在楼道墙上喷“王某丁还钱、不还钱死全家”、“王某丁不还钱死”等字样,并在门口撒黄纸钱,还用胶水将两处住宅的锁眼堵死。
数日后,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再次到王某戊住处,在楼道墙上喷红色“王某丁欠钱不还”、“402欠钱不还”。
数日后,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又在王某戊住处墙上喷红色“王某丁、还钱、402还钱”字样,并在门口泼臭豆腐,先后两次还在王某丁父母住处楼道墙壁上喷“王某丁欠钱不还、死全家”字样。
数日后,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第四次到王某戊住处,使用弹弓枪将王某戊家西侧窗户玻璃打坏,并用斧子将王某丁父母住处的房门砍出三个口子。白巨某等人行为对王某丁妻子王某戊及王某丁的父母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3)2018年3月某日,黑龙江省延寿县居民高某乙在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1.5万元,因高某乙没有及时支付高额利息,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到高某乙家楼道内用红色油漆喷“高某乙还钱,死!!!”等字样,并用胶水堵门锁锁眼。数日后,谷国忠、谢春雷到高某乙父亲高某丙家,用红色油漆喷在高某丙家大门上喷“高某乙欠钱不还死全家”字样,并向高某丙家扔臭豆腐,逼迫高某乙还钱,致使受害人高某乙及高某丙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4)2018年2月某日,黑龙江省方正县居民周某丙在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1万元。2018年6月某日,因周某丙没有向白巨某支付高额利息,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用打电话威胁、恐吓、喷红油漆等方式向周某丙讨债,滋扰周某丙正常生活。
(25)2017年期间,海伦市居民姜某某向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高利贷2万元。2018年7、8月某日,因被害人姜某某没有及时还钱,白巨某、韩某指使谷国忠、韩某甲到海伦市**乡姜某某母亲郭某丙家,以威胁、辱骂、入宅赖着不走的方式逼迫郭某丙为姜某某还钱,谷国忠在郭某丙家附近用大喇叭播放“姜某某还钱”,后姜某某母亲郭某丙报警,谷国忠、韩某甲才离开。
(26)2018年3月某日,哈尔滨道外区居民范某某向被告人白巨某、韩某经营的公司借高利贷后不知去向。2018年8、9月某日,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采取往被害人范某某家门外墙上喷“还钱范某某”、“还钱801”等字样,并多次向范某某家门口扔臭豆腐的方式滋扰范某某丈夫张某戊的正常生活,逼迫张某戊为范某某还债。
(27)2017年末,肇东市居民李某戊为其姐姐李某已担保在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借款3万元,后李某戊又借款2万元。因李某已、李某戊没有及时向白巨某支付高额利息,2018年10月某日,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谷国忠、谢春雷多次以张贴大字、入宅滋扰的方式滋扰被害人李某戊及其家人生活,逼迫李某戊还债。谢春雷将印有“欠钱不还耍无赖,护士李某戊”及李某戊身份信息字样的纸张贴满李某戊单位走廊墙壁、卫生间,谷国忠、谢春雷还到李某戊父亲李某庚家中,逼迫李某庚搬家卖房子还债。致使李某戊及其家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喷漆、弹弓枪照片等;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贷款档案袋,出现场照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
(3)被害人栾某甲、周某甲、胡某某、李某戊、李某已、周某丙等人的陈述;
(4)证人陈某甲、杜某甲、王某甲、孙某丁、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白巨某、韩某、谷国忠、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伊春德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
(8)视听资料。
3.敲诈勒索罪
(1)2015年11、12月某日,被告人白巨某以向被害人李某已索要2万元欠款为由,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以砸李某已家窗玻璃的手段,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后白巨某又开车将二人拉到南岔县**厂李某已家附近踩点,当晚刘某甲、张某乙二人按照白巨某的指示用砖头将李某已家后窗玻璃砸碎多块,致使被害人李某已及家人受到严重惊吓,后李某已不敢在此居住,被迫搬迁到金山屯区居住,以此躲避白巨某的骚扰。数日后,白巨某得知李某已到金山屯区居住,再次以向李某已索要欠款为由,指使被告人刘某甲、穆某甲、张某乙以用胶水堵锁眼,涂红油漆,用斧头砍门的手段威胁恐吓李某已。白巨某开车拉穆某甲到金山屯区进行事先踩点,当晚由穆某甲驾车拉着刘某甲、张某乙来到金山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已家,刘某甲、张某乙按照白巨某的指示用胶水把防盗门锁芯堵住,将房门及墙上涂红油漆,并用斧头将房门砍坏。受害人李某已不堪白巨某的多次骚扰,躲避到外地生活。
(2)2018年1月20日10时许,哈尔滨市居民高某甲因去其他贷款公司借款被被告人白巨某发现,白巨某指使被告人谢春雷、谷国忠、李某甲强行将被害人高某甲带至其公司,白巨某等人以“在我的公司贷款之后就不能去别的公司贷款”为由,对高某甲进行辱骂、恐吓、殴打、逼迫下跪、电击,逼迫高某甲还债,高某甲出于恐惧,打电话联系母亲借钱还给白巨某等人。殴打高某甲期间,白巨某、谷国忠、谢春雷等人以罚违约金为名,向其额外索要5000元钱罚款,高某甲被殴打后被迫同意白巨某等人的无理要求。数日后,白巨某为向高某甲索要这5000元罚款,纠集谷国忠、谢春雷采用堵锁眼、往高某甲家门上砸臭豆腐和往楼道内喷红油漆等手段滋扰高某甲正常生活,高某甲不堪其扰被迫向白巨某额外支付4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高某甲、李某已的陈述;
(2)证人牟某某、王某已、郑某甲、于某丙、谢春雷等人证言;
(3)被告人白巨某、谷国忠、穆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强迫交易罪
2017年11月某日,哈尔滨市居民卞某某到被告人白巨某、韩某共同经营的贷款公司咨询贷款相关事宜,被害人卞某某觉得利息及现场费用过高,与白巨某理论,白巨某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打跪下,白巨某又指使被告人谢春雷、谷国忠殴打和辱骂卞某某,白巨某并威胁卞某某“不借款不行,信不信今天我让你出不去这个屋”,致使卞某某心里恐惧,不得不向白巨某借高利贷1.5万元。数日后,卞志武被迫还给白巨某本息共计2.76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档案袋,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甲、徐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白巨某、谷国忠、谢春雷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违法事实
(1)2013年、2014年期间,南岔县居民李某乙先后多次向被告人白巨某借高利贷,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迫将南岔县**三期**号楼**单元**室和**室,总价值273100元钱的房屋和车牌号码为黑F****8别克车交给白巨某,用以抵消所欠白巨某高利贷。
(2)2014年7月左右,南岔县居民葛某某与朱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葛某某让被告人白巨某帮助其向朱某某要债。白巨某纠集被告人穆某甲、张某甲、梁某甲在南岔县第二小学正门东侧的门市等候被害人朱某某,当朱某某从大街东面走过来时,白巨某、穆某甲、张某甲、梁某甲对朱某某拳打脚踢,后将其拽入车中,拉至法院,由葛某某对朱某某立案提起民事诉讼。
(3)2015年2月,南岔县居民肖某某以位于南岔县**街**住宅楼**单元**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向白巨某借高利贷6万元,约定每月偿还白巨某利息6000元。白巨某在向肖某某催收利息期间,对肖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至2018年,肖某某无力继续支付利息后,白巨某提出用房子抵债,肖某某无奈将房屋过户给白巨某母亲曹某甲,用以抵消所欠白巨某高利贷本金及利息。
(4)2016年5月,南岔县居民董某甲以南岔县**委**组住宅楼**单元**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向白巨某借高利贷2万元,约定每月偿还白巨某利息2000元。白巨某在催收利息过程中多次对董某甲辱骂并向其收取迟还利息的违约金。2017年6月,董某甲无力继续支付利息,白巨某要求董某甲将其房子过户给白某乙用于抵偿钱款本金及利息,该房产后被白某乙转卖他人。
经侦查,被告人谢春雷于2019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南岔县抓获;被告人白巨某、孙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伊春市抓获;被告人穆某甲、刘某甲于2019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南岔县抓获;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伊春市抓获;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谷国忠于2019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常市抓获;被告人韩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投案。
综上所述,白巨某组织参与违法犯罪事实53次,谷国忠参与违法犯罪24次,谢春雷参与违法犯罪18次,韩某组织参与违法犯罪18次,李某甲参与违法犯罪12次,张某甲参与违法犯罪8次,孙某甲参与违法犯罪8次,梁某甲参与违法犯罪4次,徐某甲参与违法犯罪3次,张某甲、穆某甲参与违法犯罪各2次,张某乙、刘某甲参与违法犯罪各1次。
被告人白巨某、李某甲、孙某甲、张某甲、梁某甲等人在南岔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肆意挑衅、骚扰他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白巨某为纠集者,李某甲、孙某甲、张某甲、梁某甲为骨干成员,刘某甲、穆某甲、张某乙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白巨某、韩某、谷国忠、谢春雷在哈尔滨期间,长期发放高利息贷款,为索要高利贷债务,无视国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他人借贷,采用滋扰、纠缠、拘禁、辱骂、殴打、威胁等手段,多次肆意挑衅、骚扰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白巨某、韩某为纠集者,谷国忠、谢春雷为骨干成员,徐某甲、张某甲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巨某、谷国忠、谢春雷、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徐某甲、张某甲、梁某甲、穆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等12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巨某、谷国忠、谢春雷、李某甲、孙某甲、张某甲、梁某甲、徐某甲、张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巨某、谷国忠、谢春雷、刘某甲、穆某甲、张某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巨某、谢春雷、谷国忠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巨某、韩某、谷国忠、谢春雷、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肆意挑衅、滋扰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巨某、谷国忠、谢春雷、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白巨某判决后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刑罚。被告人白巨某、韩某、谷国忠、谢春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梁某甲、穆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徐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韩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谷国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赵建林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巨某、韩某、谢春雷、谷国忠、李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南岔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徐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穆某甲、刘某甲、张某丙现取保候审;
2.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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