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无业。2016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来到贵阳市南明区**城**号桥旁一房屋内,用老虎钳、钢锯、小刀等工具从该房屋内的一根电缆线上剪掉三小段并盗走,后将盗走的缆线内的铜丝卖给他人。2019年12月13日、12月15日、12月17日、1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在该房屋内,四次盗窃电缆线,并转卖给他人。同年12月21日,白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方式第六次盗窃电缆线后,逃至1号桥附近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抓获。经查,白某某所盗窃电缆线为玉蝶牌,共计20.3米。经鉴定,涉案电缆西共计价值人民币2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和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93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勇
2020年4月2日
附:一、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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