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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艾某某等九人贩卖毒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乡**村**号。因吸毒于2005年10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治安罚款人民币5元,同日被强制戒毒5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7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住住湖南省古丈县**镇**号, 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2月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3月24日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斌,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吸毒于2009年3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9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20 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苗昌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晓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6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武隆县**乡**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5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5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良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9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艾某某、杨柳、余斌、苗昌军、薛某某、杨晓兵、董良兵、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3日,吸毒者丁某某联系被告人余斌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余斌联系被告人杨柳购买。后被告人杨柳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余斌,被告人余斌在宁波市鄞州区**镇**路**号**大酒店**号房间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某。

2、2018年10月20日,吸毒者丁某某联系被告人余斌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余斌联系被告人杨柳购买。

后被告人杨柳将约1.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余斌,被告人余斌在宁波市鄞州区**镇**宾馆**房间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某。

3、2019年2月22日,经被告人艾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白某某与艾某某至江西省**乡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4、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柳在本区**街道**小区门口将约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

5、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高速出口旁的小区巷子边,将约3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6、2019年2月25日,吸毒者奚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朱某某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后被告人白某某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宾馆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奚某某。

7、2019年2月26日,吸毒者杨某丁联系被告人余斌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余斌联系被告人杨柳购买。后被告人杨柳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余斌,被告人余斌又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丁。

8、2019年2月27日,吸毒者水海光联系被告人杨晓兵购买甲基苯丙胺,杨晓兵联系被告人艾某某购买,被告人艾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购买。后被告人薛某某在宁波市奉化区将约3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艾某某,被告人艾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城附近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杨晓兵,被告人杨晓兵在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号的厂房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水某某。

9、2019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柳在本区**街道**小区**室将约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

10、2019年3月4日,吸毒者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董良兵购买约1克甲基苯丙胺,并预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董良兵因故未能提供,将1100元退还给李某某。

11、2019年3月5日,吸毒者丁某某联系被告人余斌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余斌联系被告人杨柳购买,被告人杨柳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后被告人白某某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杨柳,被告人杨柳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余斌,被告人余斌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在本区通途路贩卖给丁某某。

12、2019年3月6日,吸毒者曹某某联系被告人苗昌军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苗昌军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后被告人白某某将约1.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苗昌军,被告人苗昌军以1克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和赵某某各约0.7克。

13、2019年3月8日,吸毒者曹某某联系被告人苗昌军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苗昌军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后被告人白某某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苗昌军,被告人苗昌军在宁波市镇海区**高速出口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

14、2019年3月11日,吸毒者杨某丁联系被告人余斌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余斌联系被告人杨柳购买,被告人杨柳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后被告人白某某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被告人杨柳,被告人杨柳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余斌,被告人余斌在鄞州区**镇**路**号**大酒店**号房间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丁。

15、2019年3月11日,吸毒者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董良兵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董良兵联系被告人苗昌军购买,被告人苗昌军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后被告人白某某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苗昌军,被告人苗昌军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董良兵,被告人董良兵在宁波市镇海区**街道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

16、2019年3月12日,吸毒者俞某某联系被告人艾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艾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购买。后被告人薛某某在奉市**广场附近路某某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俞某某。

17、 2019年3月13日,吸毒者曹某某联系被告人苗昌军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苗昌军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后被告人白某某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苗昌军,被告人苗昌军在宁波市镇海区**高速出口,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

18、2019年3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柳使用的小轿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70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艾某某、杨柳、余斌、苗昌军、薛某某、杨晓兵、董良兵、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柳、余斌、苗昌军情节严重。被告人白某某、苗昌军、杨晓兵、董良兵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冉冉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艾某某、杨柳、余斌、苗昌军、薛某某、杨晓兵、董良兵、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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