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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加沙、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白加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5日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2********,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号。

被告人白加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白加沙、马某某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加沙、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白加沙、马某某醉酒后到昆明市官渡区日新农贸市场门口,随意殴打了出租车司机肖某某并打砸了肖某某的云******号出租车,后经鉴定,出租车受损部位损失价格为2740元。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白加沙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加沙、马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加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加沙两年零八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八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轶迅

李瑞林

检察员助理:刘亦涵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加沙、马某某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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