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7********,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乡。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4 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6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5日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白某某通过网络以“快三”的方式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94.056324万元。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至6月29日通过网络以“快三”的方式开设赌场,赌资累计达25.199334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微信转账记录;3.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4.情况说明;5.户籍信息;
二、证人孙某甲、关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王某乙、岳某某、王某丙、赵某甲、盖某某、邱某某、谷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宋某某、赵某乙、陈某某、孙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白全赓、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3.案卷材料3册;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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