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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住址: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以可以找熟人花钱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肖某某12300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白某某退还肖某某2608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以可以找熟人花钱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1000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3、2017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以可以找熟人花钱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000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某某诈骗作案三次,诈骗数额共计2369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退赔肖某某14500元,退赔王某某12800元,退赔周某某416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白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考试成绩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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