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白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31日、2015年8月6日、2018年5月30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本市武陵区使用铁锥将**小区内一辆牌号为湘******的黑色越野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得两条硬和天下香烟,三条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芙蓉王密码香烟,人民币1000余元,被盗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5450元。白某所盗物品除一条芙蓉王密码香烟被白某吸食外,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白某所盗现金均已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文书、发还文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597360****);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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