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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后英集团**,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9-22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18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辽C****9夏利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城市英落镇后窨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白某乙(被害人,女,卒年49岁)撞倒,造成白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白某甲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乙无事故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及保险单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战兴胜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勘验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利 莉
检 察 员: 马一宁

2019年12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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