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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白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31975********,汉族,专科毕业,原系**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佳木斯市向阳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7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成立**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陈某某在佳木斯市成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2015年9月21日,陈某某在天津市成立**有限公司。2018年3月19日,陈某某在佳木斯市成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与**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系同一公司, 并以**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该公司以服务三农实施惠农计划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能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理财产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白某于2017年年初至2018年底在**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任**期间。白某及其团队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92,350.00元人民币,其中已返还金额共计3,845,313.06元人民币(利息69,473.06元人民币),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共计3,775,840.00元人民币,损失金额共计3,647,036.94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白某于2020年1月2日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白某被押解回佳市,并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明细、合同等;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白某系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姜茗川

202077

附:

1.被告人白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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