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豺狗”),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个旧市**街**厂**幢**号,现住个旧市**路**幢**单元**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至15日期间,在个旧市安寓世家、新街等地,以每颗人民币25元的价格,先后四次贩卖3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共计2.88克,得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在个旧市水榭家园住宅区附近,以每颗人民币14元的价格,贩卖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共计18克,得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至16日,在个旧市天池水都门口、个旧市**幢**单元**号自己家中等地,以每颗人民币16元的价格,先后二次贩卖16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共计14.4克,得人民币2600元。
2020年9月16日17时许,个旧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个旧市云锡二门诊对面抓获被告人白某某,当场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冰毒片剂8. 38克,在个旧市**幢**单元**号白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毒品冰毒片剂23. 69克、毒品冰毒晶体物0.58克。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检举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条、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鸾红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