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番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被告人番某某在芒市**街***号****店购物时,趁看店的人不注意,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店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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