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10号
被告人留许伟,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1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留许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留许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留许伟在本区**街道**路**店旁路边,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际,窃取黄某某挨在身边的VIVO Y3 手机一部,后将手机以人民币200元卖给流动摊贩。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购买手机说明书末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张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留许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留许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留许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留许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萌萌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留许伟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3.补充材料壹份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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