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畅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畅洪清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5********,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小区**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组**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小区**室。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幢**室。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小区**号**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道**室。被告人况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浙江省义乌市**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3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3栋**室。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楼**室。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8********,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徐州市**学院**宿舍。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强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家属院。被告人强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4********,苗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组。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江某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扶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扶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单元**室。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街。被告人闵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栋**室。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76********,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路**号。被告人梁某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巷**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4********,满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住山西省怀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丁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被告人李某戊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8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赵某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己,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街**号**室。被告人李某己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庚,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住吉林省吉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赵某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等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8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畅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授权的情况下合谋由被告人马某某出资及销售、被告人畅某某开发及后台维护,合伙开发、销售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的手机APP “影盟”。被告人江某甲及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影盟”APP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畅某某开发“影盟”APP;其中被告人江某甲负责开发及维护安卓版本的“影盟”APP,后被告人畅某某支付其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维护“影盟”APP管理后台,后被告人畅某某支付其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伍某某编写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的解析“乐看解析”,并将该解析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后被告人畅某某先后向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伍某某购买该解析,并使用于“影盟”APP;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提供或出售“乐看解析”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出售或提供“乐看解析”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经鉴定,“影盟”手机应用程序在未取得腾讯视频VIP会员权限的情况下,能够绕过腾讯视频播放平台的非VIP会员只能播放5分钟视频的播放机制,具备完整播放VIP视频的功能。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直接或发展代理出售“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谋取非法利益,并与被告人畅某某平分,截至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及被告人畅某某分别获利45万元,发展代理销售34人,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91793个,各销售代理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3636个。
2.被告人陈某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1342个。
3.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78456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7402个。
4.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5549个。
5.被告人庞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91146.66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568个。
6.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7161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2121个。
7.被告人李某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9728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0785个。
8.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2048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5592个。
9.被告人包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8225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3853个。
10.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600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607个。
11.被告人强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094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813个。
12.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610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679个。
13.被告人江某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3135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442个。
14.被告人扶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735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81个。
15.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560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260个。
16.被告人梁某甲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384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244个。
17.被告人闵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68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45个。
18.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的情况下,欲通过销售“影盟”APP获取利益。后被告人魏某某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姜某某,并将被告人马某某的微信告知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51个。
19.被告人赵某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向他人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66个。
20.被告人梁某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向他人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64个。
21.被告人王某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826.86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97个。
22.被告人王某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93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05个。
23.被告人邢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50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120个。
24.被告人李某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69个。
25.被告人李某丁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726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82个。
26.被告人苏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772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64个。
27.被告人李某戊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40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48个。
28.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39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45个。
29.被告人赵某丙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194.9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51个。
30.被告人李某己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850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52个。
31.被告人李某庚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通过销售或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2115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28个。
32. 被告人况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向他人提供“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对应“影盟”APP后台活跃用户数为32个。
33.被告人梅某某明知“影盟”APP 可以以非VIP会员权限观看腾讯、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VIP会员视频,仍安排其公司员工销售“影盟”APP会员卡或卡密获利人民币62275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其公司员工销售244张。
案发后,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江某甲、雷某某、伍某某、王某甲、况某某、陈某乙、庞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包某某、曹某某、强某某、赵某甲、江某乙、扶某某、许某某、梁某甲、闵某某、姜某某、赵某乙、梁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邢某某、李某丁、苏某某、李某戊、赵某丙、李某己、李某庚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丙、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畅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5316.61元;被告人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许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李某丁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88元;被告人包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赵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被告人李某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80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陈某甲等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甲、江某甲、雷某某、梅某某、况某某、陈某乙、庞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包某某、曹某某、强某某、赵某甲、江某乙、扶某某、梁某甲、闵某某、姜某某、魏某某、梁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邢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苏某某、李某戊、周某某、赵某丙、李某己、李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江某甲、雷某某、梅某某、伍某某、王某甲、陈某乙、庞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包某某、曹某某、强某某、赵某甲、江某乙、扶某某、许某某、梁某甲、闵某某、姜某某、魏某某、赵某乙、王某丙、邢某某开发、提供专门用于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手机APP软件、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况某某、梁某乙、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苏某某、李某戊、周某某、赵某丙、李某己、李某庚提供专门用于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手机APP软件、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江某甲、王某甲、伍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姜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丙、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江某甲、雷某某、伍某某、王某甲、况某某、陈某乙、庞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包某某、曹某某、强某某、赵某甲、江某乙、扶某某、许某某、梁某甲、闵某某、姜某某、赵某乙、梁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邢某某、李某丁、苏某某、李某戊、赵某丙、李某己、李某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青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畅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江某甲、王某甲、雷某某、庞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梅某某、况某某、陈某乙、李某乙、张某某、包某某、曹某某、强某某、赵某甲、江某乙、扶某某、许某某、梁某甲、闵某某、姜某某、魏某某、赵某乙、梁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邢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苏某某、李某戊、周某某、赵某丙、李某己、李某庚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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